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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许光燕申请执行张万离婚后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光燕,张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4执534号申请执行人许光燕,女,生于1972年9月1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张万,男,生于1964年4月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24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许光燕申请执行张万离婚后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将申请执行人许光燕与被执行人张万共同共有的位于叙永县叙永镇草市街的房屋相关权属变更至申请执行人许光燕名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光燕已按照(2017)川0524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原告许光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偿被告张万69000元)向被执行人张万补偿了69000元(该款现存放于本院案款账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许光燕与被执行人张万共同共有的位于叙永县叙永镇草市街的房屋相关权属变更至申请执行人许光燕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明江审判员  罗永成审判员  陈本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