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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姜允海与胡思杨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允海,胡思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484号申请执行人:姜允海,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胡思杨,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允海与被执行人胡思杨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25009.2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并查询其银行存款、车辆等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蔡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艳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