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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饶燕熊建懿等与王世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燕,熊建懿,熊姝萌,熊显文,黄光淑,王世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823号原告:饶燕,女,1986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熊建懿,男,2006年03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法定代理人:饶燕(熊建懿之母),女,1986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熊姝萌,女,2014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法定代理人:饶燕(熊姝萌之母),女,1986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熊显文,男,1953年0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但胜刚,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光淑,女,1956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董家镇。被告:王世于,男,1973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饶燕、熊建懿、熊姝萌、熊显文、黄光淑与被告王世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饶燕、熊建懿、熊姝萌、熊显文、黄光淑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燕、熊建懿、熊姝萌、熊显文、黄光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燕、熊建���、熊姝萌、熊显文、黄光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饶燕、熊建懿、熊姝萌、熊显文、黄光淑负担。审判员  何黎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馥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