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8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周露蕊与杨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露蕊,杨小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8583号原告:周露蕊。被告:杨小平。原告周露蕊与被告杨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周露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周露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露蕊撤诉。审判员 金根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