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21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振云与被执行人赵龙羊、郑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云,赵龙羊,郑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李振云,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勃利镇城西街。被执行人赵龙羊,男,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郑文龙,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勃利镇东岗村。本院在执行(2016)黑0921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李振云与被执行人赵龙羊、郑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勃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商金宝审判员 李龙军审判员 佟志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