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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14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洛阳翔裕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李建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翔裕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李建刚,洛阳顺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147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翔裕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法定代表人:吴鹏,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刚,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光,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顺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法定代表人:刘风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辉,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凯旋西路**号。负责人:赵松淼,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涛,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上诉人洛阳翔裕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李建刚因与被上诉人洛阳顺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翔裕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洛阳翔裕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为340元,由上诉人洛阳翔裕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祖 萌审判员 王茂兵审判员 陈加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思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