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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江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刑初81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男,199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长春市九台区人,农民,户籍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九检刑检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钱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江某于2016年11月13日,伙同钱某(另案处理)、彭某(2001年5月5日出生)在长春市九台区工农街东明豪庭小区九营公路141号被害人吴某家仓库,从窗户进入仓库内,盗窃七芯10平方塑铜电缆线9捆(价值人民币8019元)。案发后,赃物由公安机关缴返被害人。2、被告人江某于2016年11月间,伙同钱某、彭某多次到长春市九台区东建材市场被害人孙某1582号、600号三层门市楼内,盗窃已经铺设在墙内的2.5平方单芯塑铜电线1290米、4平方单芯塑铜电线2502米、10平方单芯塑铜电缆线540米(共价值人民币1014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赃退赔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照片、商品销售单、监控视频截图;被告人江某的供述;被害人吴某、刘某的陈述;证人钱某、彭某、孙某2、李某、杨某的证言;鉴定意见:长春市九台区价格认证中心九价认刑字[2016]162号、172号、17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江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犯罪时未成年,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即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岳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