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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建东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特13号申请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晓杰,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樊照耀,该联社员工。委托代理人菅运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建东,男,生于1954年11月29日,汉族,住禹州市颖川办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梁栋,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申请人王建东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王建东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王建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马会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卜亚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