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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5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925刑初13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7年6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岚皋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岚皋县佐龙镇。2017年2月2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无前科。岚皋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顺忠、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2017年1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由其胞兄王某甲骑摩托车带着到县城肖家坝走亲戚,19时许二人从其亲戚家准备返回时,王某某发现肖家坝石器巷道口停放了一辆红色无牌雅马哈ZY125T—5普通二轮踏板摩托车,该车钥匙车主未拔取,遂起盗窃之念。王某甲骑车带王某某离开时,王某某告知了欲盗窃该摩托车的想法,二人见四周无人后,王某某将该摩托车发动盗走,二人沿安岚路向佐龙镇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城关镇六口村“金岚木业”路段时,王某甲赶上王某某,建议王某某将盗窃来的摩托车返还原处,王某某同意。二人遂骑车一起返回县城欲归还所盗摩托车,到达盗车地点不远处,王某某观察到现场有人,害怕被人发现,便将盗窃的摩托车停放在肖家坝“E时代网吧”门口,后二人返回佐龙镇。2017年2月7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乘班车到岚皋县城,在“E时代网吧”门口,将其盗窃后停放在此的雅马哈摩托车骑回佐龙镇,藏匿在佐龙镇廉租房一楼边,以备自用。经鉴定雅马哈ZY125T—5普通二轮踏板摩托车价值6893元。本院在审理期间委托岚皋县司法局做出了2017年(岚司矫正)字1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王某某符合适用非监禁刑刑罚的执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张某陈述;物证照片;证人王某甲、张某某、张某甲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为6893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提出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文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