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1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进来、孔祥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来,孔祥恕,曹县华昌巾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异7号案外人:邬士见,男,汉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住曹县。申请人:王进来,男,汉族,1975年5月6日出生,住曹县。被执行人:孔祥恕,男,汉族,1978年1月13日出生,住曹县。被执行人:曹县华昌巾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郑庄街道办事处周楼村。法定代表人:孔祥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进来与孔祥恕、曹县华昌巾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邬士见于2017年2月14日对本院查封曹县华昌巾业有限公司院内东钢结构车间2座(约1200平方米),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邬士见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经核实确认查封财产非其所有,请求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邬士见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赵大立审判员 刘士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军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