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长流与郭法全、陈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流,郭法全,陈如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707号原告:张长流,男,1952年5月7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郭法全,男,196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陈如清,女,1962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张长流与被告郭法全、陈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长流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长流以被告郭法全、陈如清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长流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文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祁淑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