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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长流与郭法全、陈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流,郭法全,陈如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707号原告:张长流,男,1952年5月7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郭法全,男,196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陈如清,女,1962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张长流与被告郭法全、陈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长流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长流以被告郭法全、陈如清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长流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文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祁淑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