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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7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思毅、马爱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思毅,马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7执926号申请执行人: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泸西县中枢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马思毅,男,1969年4月20日生,回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泸西县白水镇桃园村文明路22号。被执行人:马爱明,女,1969年10月1日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马思毅之妻)。本院在执行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思毅、马爱明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思毅、马爱明无银行存款,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思毅、马爱明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泸西县白水镇黑龙村师泸公路西侧(产权证号为2011XXX**)的房屋一套。被执行人马思毅名下有车牌号为云GC55**的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该车年代久远已无变现价值。2017年4月21日,经本院组织调解,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该案标的较大,履行周期长。申请人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宏审判员 周江伟审判员 金永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成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