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王智朝与李宝龙、孙红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智朝,李宝龙,孙红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8号申请执行人:王智朝,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李宝龙,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孙红琴,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王智朝与李宝龙、孙红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承包土地、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李宝龙、孙洪琴至今下落不明。于2017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王智朝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立斌审判员 孙景春审判员 严自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