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何先文与安徽乐缘地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泽徽苑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先文,安徽乐缘地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泽徽苑分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278号原告:何先文,男,198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安徽乐缘地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泽徽苑分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双墩镇蒙城北路东侧北城世纪城A3区泽徽苑S8幢103/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N1L4A1F。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先文与被告安徽乐缘地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泽徽苑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先文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先文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先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先文负担。审判员 叶荣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