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9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余燕、范晨冬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燕,范晨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9执879号申请执行人:余燕,女,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泰宁县。被执行人:范晨冬,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泰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燕与被执行人范晨冬抚养费一案中,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范晨冬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晨冬向申请执行人余燕支付抚养费1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12月26日、2017年3月17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范晨冬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范晨冬系泰宁县公安局的干部,除固定的工资收入外暂无房产、车辆、企业注册、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范晨冬的工资账户已于2016年11月24日被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因被执行人范晨冬的工资收入无法实际扣留、提取,且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求忠审判员 李家永审判员 吴清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长春附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