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4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用发与王义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用发,王义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705号申请执行人:李用发,男,1953年10月27日生,汉族,安徽省东至县人,居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王义斗,男,1974年8月20日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人,居民,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李用发与王义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受��。本院查明,2016年12月22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2017年1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银行、车辆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2月8日,本院通过全省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可供执行;2017年3月1日,本院通过新沂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房产;2017年4月15日,本院通过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义斗在新沂市港头镇新圩村姚四组20号有砖混结构平房四间,因上述房产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9,613元,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9,613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曹 伟代理审判员 薄顶侠代理审判员 项崇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记员候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