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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行终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霞林、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霞林,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行终5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霞林,女,汉族,1956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43号。法定代表人陈江渝,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局长。上诉人李霞林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6行初8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重复起诉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而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30000元在银行无法立案为由”口头答复其不予立案并拒绝制作法律文书的行为违法,已于2016年3月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上诉人再次提起诉讼,其请求为要求判决确认被上诉人对其要求三万元银行存单失踪立案的请求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兴旺审 判 员  罗 红代理审判员  李菊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卓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