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刑更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吕某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刑更102号罪犯吕某,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西和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武都监狱。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徽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8日交付甘肃省武都监狱服刑改造。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以(2016)甘12刑更13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7年3月30日,执行机关甘肃省武都监狱以(2017)武狱减字第10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该犯予以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陇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某1、王某2、武都监狱警官王水平、郝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都监狱认为,该犯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严守监规,接受改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改造中顺利完成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七个月。陇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吕某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武都监狱呈报材料属实,建议减刑幅度适当,程序合法,请依法予以裁定。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在“三课”学习中,成绩优异,该犯在生产劳动中,能够顺利完成生产任务。获记考核性记功1次、表扬1次,2016年3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性积分累计为1966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考核性记功表扬审批表、“三课”统考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彦平审判员 宋振飞审判员 尤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