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杜倩、李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杜倩,李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22号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负责人罗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鑫、焦阳,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倩,女,1975年7月5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李谦,男,1974年6月25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杜倩、李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151元。审 判 长 王爱茹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李养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