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射洪隆泰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牛正华、何承锦、谢光耀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射洪隆泰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牛正华,何承锦,谢光耀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民初1224号原告:射洪隆泰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法定代表人:蒲兴凡,董事长。被告:牛正华,男,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被告:何承锦,女,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被告:谢光耀,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原告射洪隆泰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牛正华、何承锦、谢光耀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射洪隆泰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在交纳案件受理费前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射洪隆泰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洪隆泰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