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03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亿达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xx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亿达电缆桥架有限公司,黑龙江xx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3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亿达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军民街35号。法定代表人毕恩清,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xx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双选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亿达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xx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163249.00元,发生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哈尔滨亿达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xx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岭商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执行费用14032.00,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道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