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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某李某郭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轻刑快审专用) (2017)粤0306刑初2059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王某,男,辽宁省大连市人,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人李某,男,湖南省邵阳市人,住邵阳市新宁县。 被告人郭某,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住柳州市鹿寨县。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6年12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960号起诉书,指控三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律师杨建兴、被告人李某的辩护律师林海秋、黄霞提出从轻意见(详见书面辩护词)。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与举报人杨某龙于2016年12月中旬左右相识于同性恋交友软件。二人在网上聊天过程中,被告人郭某问举报人杨某龙“要不要嗨”,并提出自己有朋友能搞到货,杨某龙称可以玩。于是郭某就将自己朋友即被告人李某的手机号码和微信号码告知杨某龙。杨某龙与被告人李某联系后通过微信向李某支付了100元定金,后双方未谈拢没有完成毒品交易。 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郭某发信息询问杨某龙要不要“货”,杨某龙遂到民治派出所举报。杨某龙与郭某约定了交易毒品的时间及地点,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贩毒嫌疑人。当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李某、郭某开车到龙华区观澜章阁中心城2栋3A楼下被告人王某处购买毒品用于贩卖。李某与王某协商好要收取人民币200元作为好处费,王某表示同意。王某将一包毒品交给被告人李某后,被告人郭某向王某支付了毒资人民币600元。被告人李某、郭某拿到毒品后,二人回到郭某的住处,将包内的毒品取出一小部份进行吸食。期间王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李某200元人民币。 2016年12月23日17时许举报人杨某龙在龙华区清湖中村3巷5栋1003房内与被告人李某、郭某进行毒品交易,当举报人杨某龙将毒资人民币600元交给被告人郭某后,郭某将一包毒品(1号检材,净重0.6克)交给举报人,交易完成后,李某、郭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缴获毒资人民币600元。后被告人李某配合公安机关向被告人王某购买毒品,并约定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桂月路章阁市场进行交易,2016年12月23日晚,王某携带毒品到达章阁市场将一包毒品(2号检材,净重0.7克)交给侦查人员假扮的购毒者, 在收取毒资人民币600元后被当场抓获,现场缴获毒资人民币600元,另在王某身上缴获一包毒品(3号检材,净重0.4克),经鉴定,涉案疑似毒品1号、2号、3号检材均含甲基苯丙胺成份。 本院意见 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均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被告人李某具有立功的从轻情节。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判 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四、缴获的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7克,依法予以销毁。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庄 采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