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赖小红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小红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102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小红,女,1975年5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小学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9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小红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小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0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赖小红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赌博,从“六合彩”第74期开始至142期,共68期,吸收赌民吕某1、吕某2、郭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进行外围码投注赌博,被告人赖小红将吸收的赌资全部转投注给上线庄家,并从中抽水牟利。其中从第123期至第142期吸收赌资数额人民币22662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赖小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六合彩投注单据,辨认笔录,鉴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小红以营利为目的,招引他人进行外围“六合彩”赌博活动,为他人开票赌博,究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赖小红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小红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交的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交的六合彩账本三本,六合彩码报五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宇审 判 员 钟伟萍人民陪审员 周运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拥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