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行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小凤、高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小凤,高阳县公安局,苏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行终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凤,女,汉族,1968年1月1日生,住保定市高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阳县公安局,住所地高阳县高阳镇东大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28000827550Q.法定代表人王颖,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苏志春,男,汉族,1954年3月1日生,住高阳县,.上诉人李小凤因被上诉人高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3行初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小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小凤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小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小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晏燕代理审判员 周兴旺代理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南佳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