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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执恢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宋久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宋久荣,王振松,李彩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恢24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景哲。被执行人:宋久荣,男,1957年1月30日出生,住址:龙口市。被执行人:王振松,男,汉族,1952年11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彩玉,女,汉族,1951年7月30日出生。申请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久荣、王振松、李彩云借款纠纷一案的(2008)龙商初字第8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措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梅审判员  柳金红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栾德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