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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吴某1与吴某2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2737号原告吴某1,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吴某2,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1与被告吴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