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与林剑明、林小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林剑明,林小敏,黄文吉,林全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5民初4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人民东路239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3962-0。法定代表人:陈荔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春珍,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职员。被告:林剑明,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林小敏,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黄文吉,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林全金,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与被告林剑明、林小敏、黄文吉、林全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春珍、被告黄文吉、林全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剑明、林小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林剑明、林小敏归还借款30043.35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2.黄文吉、林全金负连带偿还责任;3.林剑明、林小敏、黄文吉、林全金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林剑明于2016年7月8日与我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林剑明以黄文吉、林全金为担保人向我行借款50000元,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4.58%,采用阶段性还款法,宽限期6个月,前6个月每月还贷款利息627.75元,从第7个月开始每月还贷款本息8691.27元;林剑明违反合同任一条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黄文吉、林全金负连带偿还责任。借款后林剑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从2017年1月8日开始逾期,截止至起诉日拖欠借款本金30043.35元及利息未归还,林小敏系林剑明的配偶,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黄文吉、林全金为担保人,应按约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催讨,至今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林剑明、林小敏未作答辩。黄文吉辩称,2016年7月7日在邮政营业厅签定担保合同时,我看清楚担保合同专属第三项约定的担保期限,而且借款的金额50000元,我觉得在我承担保证责任范围,而且担保的期限只有一个月,所以才决定担保的。至于保证合同其他条款我没有看清楚,我也不知道有什么约定。我的担保期限是担保合同专属条款第三项约定,担保期限是2016年7月7日至2016年8月7日,我只在这一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现在我意见是保证期限已经超过,不同意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林全金辩称,我的意见与黄文吉一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交: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2.《小额贷款借款保证合同》;3.《小额贷款借款合同》;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5.林剑明、林小敏、黄文吉、林全金身份证复印件和林剑明、林小敏结婚证件复印件;6.流水详情截屏;7.会计放款单等证据证明其主张。林剑明、林小敏未到庭否定,黄文吉、林全金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本院审查,该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能反映案件事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的陈述和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2日,林剑明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提出小额贷款申请,林小敏在申请人配偶处签字,林全金、黄文吉在保证人出签字。2016年7月7日,林剑明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签订编号为3599965Q216075100671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林小敏在借款人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处签名,合同约定:林剑明在授信额度金额50000元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申请支付借款;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贷款发放到放款账户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为准。合同还对授信额度及类别、额度期限、使用、利息计算与还款约定、担保、管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及违约救济措施等进行约定;同日,黄文吉、林全金分别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签订编号为3599965Q616074782666、3599965Q616074782665内容相同的《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黄文吉、林全金愿意为林剑明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签订编号为3599965Q216075100671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本金50000及其利息之和的最高额提供担保,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为2016年7月7日至2016年8月7日;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7月8日,林剑明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借款50000元,出具编号为3599965Q11607337672801的《个人贷款(手工)借据》,载明:借款期限12个月(从2016年7月8日至2017年7月8日);借款用途为购买荒石;年利率为14.58%;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借款后,林全金按约定逐月归还借款本息至2017年1月8日,尚欠借款30043.35元及利息未能偿还。另查明,借款时,林剑明和林小敏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林剑明作为借款人、林小敏作为借款人的配偶及共同借款人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和出具的《个人贷款(手工)借据》,林全金、黄文吉作为担保人分别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签订的《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按约履行放贷义务后,林剑明应按约履行还贷义务。而林剑明领取贷款后,自2017年1月8日后就未再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借款时,林剑明和林小敏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林小敏是应共同偿还义务。《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二部分专属条款第三条“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为2016年7月7日至2016年8月7日”的约定,是指担保人只对在担保债权确定期间内发放的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非担保债权确定期间发放的贷款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债权确定期间是指银行与保证人在办理具体贷款业务时,保证人认可的银行实际发放贷款起止日的范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在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内向林剑明发放贷款,黄文吉、林全金是借款保证人,应按照约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黄文吉、林全金将担保债权确定期间当成保证期限,认为保证期限已经超过,不同意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要求林剑明、林小敏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罚息,黄文吉、林全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林剑明、林小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林剑明、林小敏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长泰县邮政储蓄银行借款30043.35元及利息、罚息(从2017年1月8日起按照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偿清之日止)。二、黄文吉、林全金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黄文吉、林全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林剑明、林小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5元,由林剑明、林小敏、黄文吉、林全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舒虹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执行申请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