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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2民初1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沙洋县劳动服务公司与王清华、第三人吴兴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2民初1205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对原告(反诉被告)沙洋县劳动服务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清华、第三人吴兴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鄂0822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鄂0822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三行、第十二行处“被告王远清”分别补正为“被告王清华”。审 判 长  张 俊审 判 员  周曲曲人民陪审员  周森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柳艾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