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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8601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仁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8601民初241号原告:李仁平,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刚,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主要负责人:李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东,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娜,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仁平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仁平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仁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由原告李仁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庆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