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民终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会丰、王增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会丰,王增宝,严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4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会丰,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增宝,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上忠,政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严辉,1982年12���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上诉人刘会丰因与被上诉人王增宝、原审第三人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政和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5民初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会丰于2017年4月21日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刘会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会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93元,减半收取计996.5元,由上诉人刘会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建安代理审判员 邱丽琴代理审判员 吴彦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隽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