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794江苏安佑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与鲍德永、王义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安佑科技饲料有限公司,鲍德永,王义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794号原告:江苏安佑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山阳大道69号。法定代表人:朱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建飞,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德永,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王义姑,女,1973年7月12日出生,黎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江苏安佑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鲍德永、王义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安佑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安佑科技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安佑科技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原告已预交4450元),均由原告江苏安佑科技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秀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