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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199王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倩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刑初19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倩,女,1984年10月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沛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王延福,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倩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倩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倩与陈某微信聊天,为达到向陈某索要财物的目的,被告人王倩编造因与陈某聊天导致其婚姻破裂、以向陈某的妻子公布陈某裸照、向法院起诉等手段威胁陈某,多次向陈某勒索财物,实得合计人民币734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王倩以向陈某的妻子公布陈某的裸照等手段,敲诈勒索陈某人民币2000元。2、2014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王倩以向陈某的妻子公布陈某的裸照等手段,敲诈勒索陈某人民币1400元。3、2014年底,被告人王倩以陈某的妻子公布陈某的裸照等手段,敲诈勒索陈某人民币6000元。4、2015年3、4月份,被告人王倩以向陈某的妻子公布陈某的裸照等手段,敲诈勒索陈某人民币4000元。5、2016年4月至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王倩编造与陈某聊天导致其婚姻破裂等虚假事实,并以向陈某的妻子公布陈某的裸照、向法院起诉等手段,多次敲诈勒索陈某人民币60000元。2016年5月,被告人王倩以向陈某的妻子公布陈某的裸照等手段威胁陈某,逼迫陈某书写36万元借条1张,2016年10月31日,侦查机关在被告人王倩处扣押该借条。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报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短信笔录及照片,字条32份,欠条,笔记本,证人朱某1、葛某、朱某2、宋某、甄某、谢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王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倩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布裸照等胁迫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倩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倩犯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王倩系坦白,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倩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倩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新沛审 判 员  陈兆霞人民陪审员  XX梅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