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曾玉与王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玉,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775号原告曾玉,女,1971年9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王娟,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玉与被告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王娟名下银行存款48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曾玉以其位于宜昌市西陵区东山村路6号18栋801室房产(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曾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娟名下银行存款48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对曾玉位于宜昌市西陵区东山村路6号18栋801室房产(证号0335422)予以查封。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友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