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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终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南昌市星光奶牛乳业有限公司、郑爱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昌市星光奶牛乳业有限公司,郑爱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民终23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市星光奶牛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贤县文港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599730003。法定代表人:罗贤海,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宾,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爱保,男,1959年11月20日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委托代理人:万贤贤,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昌市星光奶牛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乳业)因与被上诉人郑爱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4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星光乳业上诉请求:1.撤销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24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存在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确实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被上诉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才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发生,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责任在于被上诉人,而非上诉人责任,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上诉人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工资标准错误,被上诉人进入公司后的工资标准为3500元/月。被上诉人夫妻进入公司时就已约定两夫妻的工资标准为7000元,因此被上诉人的工资为3500元/月。郑爱保辩称:1.上诉人在上诉理由及一审查明的事实均表述用人单位与我未签订劳动合同,上诉人所称是否与公司其他人签订合同与本案无关。上诉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拒签劳动合同。上诉人应承担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应责任。2.原始账目明确记录我有两笔工资,工资金额与上诉人在劳动监察局完全一致。我工资应当按4500元计算。一审认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星光乳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被告的工资是按3500元每个月。2、确认原告不需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差额工资459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自2015年1月21日起入职原告处从事养牛、打杂等工作。被告每月向原告出具了3500元和1000元的工资收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2月12日被告在劳动中受伤,经治疗后被告已实际离开原告单位,双方因有关事宜协商未果引发纠纷。被告依法向进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申请仲裁。原告不服进劳人仲字(2016)第23号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于2015民1月至2016年2月在原告处工作,原告不持异议,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每月分别从原告处领取了3500元和1000元现金,并出具收条,属被告的劳动收入,应认定被告的月均工资为4500元。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以公司所有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仅因被告是厂里人员亲戚而未签订且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应依法支付被告的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原告南昌市星光奶牛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爱保自2015年1月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原告南昌市星光奶牛乳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郑爱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9500元(11个月×4500元/月)。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承担。二审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哪一方?2.被上诉人的每月工资是多少?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均认可,上诉人认为其责任在被上诉人,是被上诉人拒签劳动合同,但未向本院提交被上诉人拒签劳动合同的证据有效证据,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至于被上诉人的月工资,上诉人一审中申请的证人涂某陈述其和被上诉人说的的工资是4500元,一审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工资发放复印件中亦载明被上诉人夫妻两人的工资7000元和每月另行向郑爱保发放1000元,本院据此认定郑爱保工资为4500元/月。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星光乳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南昌市星光奶牛乳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革生代理审判员  龚 江代理审判员  舒婕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