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伟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伟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金丰南大街10号。法定代表人:卞玉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伟荣,男,195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伟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01)盐经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陈伟荣住所地在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盐经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由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传龙审 判 员 丁忠军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