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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20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靳志忠与郭海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志忠,郭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0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靳志忠,男,汉族,1973年12月17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郭海燕,男,汉族,1976年7月2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靳志忠与被执行人郭海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3703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申请执行人靳志忠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海燕名下的渝FC05**号小车和渝AF82**号小车,但未实际控制。此外,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郭海燕的存款、房屋、车辆,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毅审判员 谭卫权审判员 谢 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易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