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3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袁某中、商水县某某卫生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中,商水县某某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3执944号申请执行人袁某中,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8日,住商水县。证件号被执行人商水县某某卫生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商民初字第169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商水县袁老乡卫生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商水县袁老乡卫生院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袁文中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民初字第16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李方红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