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涿州市亚赛特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涿州市亚赛特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1民催1号申请人涿州市亚赛特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涿州市亚赛特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承兑汇票无效,本案受理后,依法于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50005323061384的承兑汇票(金额10万元,出票人南通市戴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时间2016年7月29日,经沈阳新飞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背书,由申请人持有,出票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如皋支行);号码为1030005224588895的承兑汇票(金额15万元,出票人珠海市贝林加油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出票时间2016年9月27日,被背书人为申请人,持票人为沈阳新飞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出票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中山三乡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两次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涿州市亚赛特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翠翠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凤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