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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大冶市胜诚实业有限公司与曹庭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胜诚实业有限公司,曹庭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胜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办事处黄世申。法定代表人於卫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曹庭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胜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庭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庭强已履行了(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81执恢7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思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