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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执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汪东、祝荣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东,祝荣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保64号申请人:汪东,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鹰潭市月湖区。被申请人:祝荣兰,女,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申请人汪东与被申请人祝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汪东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祝荣兰银行存款21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祝荣兰银行存款210000元整。二、在冻结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甘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定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