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鑫诉严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严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1224号原告张鑫,男,汉族,1994年9月28日生,住陕西省凤翔县。被告严峰平,男,汉族,1982年12月29日生,住陕西省凤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鑫诉被告严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鑫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鑫承担。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