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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鑫诉严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严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1224号原告张鑫,男,汉族,1994年9月28日生,住陕西省凤翔县。被告严峰平,男,汉族,1982年12月29日生,住陕西省凤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鑫诉被告严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鑫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鑫承担。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