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民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聂平勇与孝昌县花西乡桥边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平勇,孝昌县花西乡桥边村村民委员会,孝昌县花西乡桥边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3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聂平勇,男,195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武桥、张中青,孝感市孝南区司法局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事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孝昌县花西乡桥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花西乡桥边村。负责人:关世琴,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审第三人:孝昌县花西乡桥边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张树侃,该村民小组组长。上诉人聂平勇因与被上诉人孝昌县花西乡桥边村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孝昌县花西乡桥边村第五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6)鄂092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6)鄂092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聂平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石仁礼审判员 汪书力审判员 代绍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