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河北浩博物流有限公司、李福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浩博物流有限公司,李福朋,董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财保45号申请人:河北浩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玉虎,该公司经理。地址:邯郸市复兴区西邢台村村口。被申请人:李福朋,男,汉族,1990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被申请人:董雪飞,男,汉族,1987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申请人河北浩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董雪飞所有的停放于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内牌照号为豫E×××××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申请人河北浩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3万元现金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浩博物流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董雪飞所有的停放于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内牌照号为豫E×××××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秀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俎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