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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4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胜、陈永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胜,陈永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4执62号申请执行人黄胜。被执行人陈永文。申请执行人黄胜与被执行人陈永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24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永文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胜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陈永文偿还借款2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10月2日计算至2016年2月5日止,以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10月2日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78元。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永文要求以抵押给申请执行人黄胜的金银首饰抵偿部分债务后,再偿还借款15000元,余下逾期利息请求予以免除。申请执行人黄胜表示同意,并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278元。申请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陈永文负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4民初55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必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德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