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执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上海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盈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华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盈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21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蒋友根。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盈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执行的上海盈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华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据以执行的(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2064号民事判决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沪01民再97号民事判决撤销并作出新判决。上海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请求本院以(2016)沪0112执4219号案件扣划上海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84,850.41元及孳息予以返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原据以执行的(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2064号民事判决被(2016)沪01民再97号民事判决撤销并作出新判决。根据新判决,上海华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上海盈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96,274元及以1,513,882.20元为本金,自2012年5月31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上海盈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审案件受理费50,207.84元、财产保全费3,038元、司法审价鉴定费78,810.80元、再审案件受理费50,207.84元,上海华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审案件受理费32,425.21元、财产保全费1,962元、司法审价鉴定费54,189.20元、再审案件受理费32,425.21元。故(2016)沪0112执4219号案件中上海盈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取得的执行款人民币3,884,850.41元应返还上海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规定,裁定如下:上海盈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上海隆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已取得的财产人民币3,884,850.41元及孳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正权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