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4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苏丹风诉被告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丹风,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480号原告苏丹风。被告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元路中段路北汇林华城付*幢*层***室。注册号610000100046087。法定代表人王占林。原告苏丹风诉被告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8日其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其借款763939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11月18日,年息为20%;2014年11月18日被告又向其借款30557元并出具欠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归还,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63939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3月利息为343773元,要求至实际支付之日),偿还借款30557元,合计1138269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被告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人数众多、数额巨大,其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已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丹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44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