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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刑更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柳小飞抢劫、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柳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更145号罪犯柳小飞,男,汉族,1988年6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杭刑初字第2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小飞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被告人柳小飞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法院于2009年1月22日作出(2009)浙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柳小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柳小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柳小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定如下:对罪犯柳小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用审判员 周 卉审判员 徐际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婉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