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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仕明与张明金谭春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仕明,张明金,谭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0执1223号申请执行人:谢仕明,男,生于1976年5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张明金,男,生于1965年5月1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谭春红,男,生于1981年10月1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谢仕明渝被执行人张明金、谭春红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已执行2000.00元兑现款,剩余兑现款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因履行期限未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0执122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千文审判员  谭新权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吉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