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0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仕明与张明金谭春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仕明,张明金,谭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0执1223号申请执行人:谢仕明,男,生于1976年5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张明金,男,生于1965年5月1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谭春红,男,生于1981年10月1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谢仕明渝被执行人张明金、谭春红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已执行2000.00元兑现款,剩余兑现款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因履行期限未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0执122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千文审判员 谭新权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吉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