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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叶某诈骗一审刑事���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4刑初2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潜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潜山县,住安徽省潜山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5月17日由潜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潜检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汉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份,被告人叶某因做服装生意亏本,便产生诈骗他人按揭贷款手机变卖获利的念头。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9月3日期间,被告人叶某单独或伙同他人,以办理普通贷款为名,诱骗被害人与捷信消费金融公司、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消费信贷合同,先后实施5次诈骗作案,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2868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28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被告人叶某因做服装生意亏本,便产生诈骗他人按揭贷款手机变卖获利的念头。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9月3日期间,被告人叶某单独或伙同他人,以办理普通贷款为名,诱骗被害人与捷信消费金融公司、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消费信贷合同,先后实施5次诈骗作案,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2868元。具体如下:一、2015年7月份,被告人叶某在”陌陌”聊天软件上发布信息,谎称可以办理小额贷款。被害人钱某(男,1993年6月29日出生,潜山县梅城镇人)看到该信息后,便与叶某取得联系,并希望叶某为其办理小额贷款。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叶某将钱某带至潜山县梅城镇南岳路518号浩捷通信南门营业厅手机店,告诉钱某该小额贷款要通过手机分期贷款的方式完成,诱骗钱某同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签订分期付款的手机消费信贷合同,骗取了三星S6手机一部。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888元,被告人叶某支付首付款人民币2900元,并以贷款金的名义支付给钱某人民币1000元,实际骗取价值人民币1988元。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叶某将分期购买该手机的全部费用还清。二、2015年7月份,被告人叶某在”陌陌”聊天软件上与被害人李某2相识,后叶某主动提出可以为李某2(女,1995年4月4日出生,潜山县痘姆乡人)办理1000元的小额贷款且不用归还,李某2表示认可。2015年7月24日,被告人叶某将被害人李某2带至潜山县梅城镇舒州大道792号潜山县一指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手机店,诱骗李某2同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签订分期付款的手机消费信贷合同,骗取了苹果6手机一部。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750元,被告人叶亮壳支付首付款人民币1750元,并以贷款金的名义支付给李某2人民币1000元,实际骗取价值人民币2000元。2016年2月17日,被告人叶某将分期购买该手机的全部费用还清。三、2015年8月份,被害人肖某(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潜山县龙潭乡人)联系到被告人叶某,询问叶某能否为其办理大额贷款。叶某谎称可以办理,但须先办理2000元额度的小额贷款。2015年8月21日上午,被告人叶某先将肖某带至潜山县梅城镇舒州大道中国联通潜山第二营业厅手机店,诱骗肖某同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分期付款的手机消费信贷合同,骗取了苹果6P手机一部。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380元,被告人叶某支付首付款人民币2000元,并以贷款金的名义支付给肖某人民币1000元,实际骗取价值人民币3380元。后被告人叶某又立即将肖某带至潜山县一指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手机店,诱骗肖某同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签订分期付款的手机消费信贷合同,骗取了苹果6手机一部。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650元,被告人叶某支付首付款人民币1150元,并以贷款金的名义支付给肖某人民币1000元,实际骗取价值人民币2500元。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叶某购买两部一样的苹果手机退还给肖某,双方达成协议由肖某归还该两部手机的按揭贷款。四、2015年8月底,被害人陈某2(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潜山县槎水镇人)找到陈某1(男,1995年3月14日出生,潜山县梅城镇人,已处),希望能办理大额贷敖,陈某1谎称其可以帮忙办理,但须先办理小额贷款。后陈某1与被告人叶某商议,由叶某假冒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员,以办理小额贷款为由,诱骗陈某2签订手机分期付款消费信贷合同。2015年9月3日,陈某1将被害人陈某2带至潜山县一指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手机店,诱骗陈某2同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签订分期付款的手机消费信贷合同,骗取了苹果6P型手机一部。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650元,陈某1支付首付款人民币1650元,并以贷款金的名义支付陈某2人民币1000元,实际骗取价值人民币3000元。2016年8月3日,该手机分期付款的全部费用已还清。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叶某主动到潜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橐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报案材料、面谈记录、叶某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黄结宝等见证人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业务流程说明、潜山合作门店清单、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运营模式说明、战略合作协议书、叶某、钱某、李某2、肖某、陈某2等人消费贷款申请资料、还款记录、催收记录、捷信消费金融公司向手机卖家打款明细、捷信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还款记录、叶某提供的邮政银行汇款单、协议、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捷信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业务员陈某1、张某的员工个人档案信息、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余凯凯蒡动合同书、视听资料、电��数据制作说明、潜山县公安局接受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公司员工李某1报案证据微信联系记录截图、陈某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王某、陈某1、张某、洪某1、许某、洪某2、储某证言,被害人钱某、李某2、肖某、陈某2陈述,被告人叶某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28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惩处。被告人叶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利用”陌陌”聊天软件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人实施诈骗,以及多次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积极退赃,又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潜山县司法局出���社会影响评估意见认为,对叶某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叶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承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龙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