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某与钟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钟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第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2872号原告:邓某,男,汉族,1985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徐凤霞,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永洪,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女,汉族,1987年6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理人:谢某,女,汉族,1957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母亲。上列原、被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昭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凤霞、被告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8、9月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在狮山镇××村共同生活,感情尚可。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发现被告行为古怪,经了解得知被告患精神失常9年,但本着维系婚姻关系的考虑,原告继续照顾被告,并多次陪同被告往返医院进行治疗。2016年11月,被告病情加重,住院期间多次拒绝原告探望,并提出离婚,要求原告搬离共同居住的房屋,原告无奈搬离。后双方于2017年2月15日到狮山镇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期间,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发现被告的精神状态异常,了解得知被告病情后以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为由要求原、被告另行处理其婚姻关系。被告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婚后无法治愈,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且双方感情已无存续的必要。被告辩称:被告除了需要每日定期吃药(例如氯氮平)之外,其他和正常人是一样的。被告之前也有上班,现在没有上班,还在找工作。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2.结婚证(原件)。3.出院记录、出院证明书、门诊病历(均为复印件)。综合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依法应予认定。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6年11月21日,被告入住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五科住院治疗,2017年1月5日出院。出院记录显示:被告因“反复精神失常9年,乱语、行为古怪加重1月”而入院,出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关系无效。精神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本案中,根据出院记录及当事人陈述,被告在与原告结婚前就已出现××症状且接受过治疗,现被告仍需每日定时吃药,应认定为未治愈。因此,本院认定被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情形,其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应宣告无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原告邓某与被告钟某的婚姻关系无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昭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美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